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142號
KSDV,111,司促,11142,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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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曜輝(原名:王耀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耀輝於民國89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90年01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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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