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056號
KSDV,111,司促,11056,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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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葉倩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
95年12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3.88、每月10日繳款,
計新臺幣12,197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
償為止。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
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
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
約為信貸契約1(占協商債權41.69%)、信貸契約2(占協商債
權58.31%),在此合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間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
97年6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
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
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8月23日,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105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2,606元 葉倩伶 自民國97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002 新臺幣 213,421元 葉倩伶 自民國97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2,606元 葉倩伶 自民國97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13,421元 葉倩伶 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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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