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054號
KSDV,111,司促,11054,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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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昭君

黃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貳佰壹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昭君於民國84年12月01日偕黃晃昇為連帶保證人
﹝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
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1,470,21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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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