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59號
KSDV,111,司促,10959,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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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呂繼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
幣陸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參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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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