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8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吳國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
金,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