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850號
KSDV,111,司促,10850,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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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莊登元五賀吃海鮮燒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二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三三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七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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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