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28號
KSDV,111,司促,10628,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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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
及暨其中本金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正雄於民國93年06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05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34,86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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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