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63號
KSDV,111,司促,10363,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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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淑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淑寬於民國94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545,299元正未給付
,(其中364,410元為本金,180,8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債務人鄭淑
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
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127,922元正未給付,其中76,268
元為消費款;51,65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36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76268元 鄭淑寬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4410元 鄭淑寬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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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