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雯芳於民國9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
月27日起至民國97年0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56,687元正
未給付,其中45,048元為本金;111,582元為利息;57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
雯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79,063元正未給付,其中21,68
5元為消費款;53,77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3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048元 陳雯芳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685元 陳雯芳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