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榮祥
黃德元
吳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榮祥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黃德
元、吳翠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32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
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榮祥未依約
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德元、吳翠華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
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2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20元 吳翠華、黃榮祥、黃德元 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1.9% 001 新臺幣37,320元 吳翠華、黃榮祥、黃德元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20元 吳翠華、黃榮祥、黃德元 自民國111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