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92號
KSDV,111,勞補,92,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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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義
原告前對被告張清松翔成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111 年度司
促字第5161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新台
幣(下同)22萬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2,430 -500=
1,93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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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