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09號
KSDV,111,勞補,109,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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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王詔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嶸行有限公司山大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
退休金新臺幣(下同)809,26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惟此部分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
休金涉訟,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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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嶸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