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上訴人 盧俊宏
蘇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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