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10號
KSDV,111,勞簡,10,2022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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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鍾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
經本院第一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於聲明上訴狀
記載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
人於原審之訴駁回。其第二項關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顯有錯誤,應於5日內補正正確之聲明。又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07,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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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