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51號
KSDV,110,訴,851,202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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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靜惠
陳寶琳
陳寶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發盛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
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
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判決命上
訴人張靜惠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15萬元,上訴人陳寶
琳、陳寶璋各給付被上訴人716,667元,且就主文第1至3項所示給付互負不真正連帶責任。揆之前揭說明,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自應以其中之最高額即215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限期命上訴人如數補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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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