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89號
KSDV,110,訴,389,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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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康裕成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被 告 黃義霖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定。原告起訴原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0號卷【下稱審訴卷】 第11頁),嗣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50萬元 及自變更追加聲明(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不得繼續利用公開站台 、記者會、網路、報紙、雜誌、傳單、電視、廣播等媒體, 或以其他類似之方式,散布足以損害原告之名譽、信用之言 論、文字、圖片或影音。三、願供擔保,就聲明第一項部分 ,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77頁),經核原告聲 明變更前後,均是主張被告指述「原告因他人欲參選議長曾 收受賄賂」一事,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其基礎事實既為同 一,則其訴之變更,當為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0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罷免原 告總部開幕會中,向到場之人及媒體針對原告發表「她原來 是高雄縣的縣議員,她當時的高雄縣議會議長的時候,她



也是照拿500萬」、「高雄市議長選舉的時候她也是拿500萬 ,可是我們地方的檢察官竟然判她無罪」等言論(下稱甲言 論)。嗣因發表甲言論所涉刑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1日傳訊,惟於應訊 完畢後,再行於高雄地檢署外人行道上(即高雄市前金區市 中一路上),向在場之人發表附表一所示「…就是因為以前 高雄市議會選舉…那因為所有議員包含民進黨國民黨全部 都收受紅包500 萬…議長蔡見興拿了紅包,楊定國也拿了紅 包…還有一個就是康裕成…」、「紅包拿了就是貪污了,但那 件事情居然高雄市的檢察官檢調單位竟然判緩起訴,不用坐 牢,不用起訴,所以我這個事情我永遠記在心上,那妳康裕 成,你們黨團就一堆這樣的嘛,所以我在品宏的這個演講裏 頭有提到這個,她有收受高雄市議會紅包的事情嘛,那就是 報章雜誌媒體都有報啊,我的印象就是這樣…」、「…阿妳家 在貪污,那妳在高雄市議會也貪污…」、「…是我聽到人家講 的,但是法官…我的辯護律師也是法官,人家很清楚。他說 確實高雄縣真的有這種事情發生,這樣我就更增加我的信心 了」等言論(下稱乙言論)。
 ㈡被告發表之甲、乙言論指涉原告收賄情事既屬不實,且已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原告請求被告就甲、乙言論分別賠償精 神慰撫金100萬元、150萬元;又考量被告發表甲言論後,縱 經原告提出刑事追訴,仍再行發表乙言論,可認被告應有反 覆實施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態勢,為免原告名譽權再次受害, 故請求被告不得使用媒體或類似方式,散布足以損害原告之 名譽、信用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音,故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是因餐會聽聞友人轉述原告於訴外人朱安雄欲參選議長 期間,曾收賄500萬元,另看過原告曾遭搜索、原告姓名記 載在便條紙上,始誤會原告因收賄遭移送偵辦但未被起訴, 並發表甲言論;又被告發表乙言論,係因訴外人即網紅比特 王欲採訪被告遭偵查之原因,且查被告所為相關說明,未提 及原告有收受賄賂,且其說明中指稱「貪污」部分,是指原 告於104年擔任高雄市議會議長期間,因詐領助理費而被判 刑之事情,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㈡況原告屬公眾人物,被告是基於對公共關心之事務發表甲、 乙言論,實屬善意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引 用刑法第301條第1項、第2項、憲法第11條、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第509號意旨,主張上開言論並不該當侵權行為,



且被告於發表乙言論後,已有半年以上未再繼續發表相關言 論,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虞,而有請求予以防止之必要 等語以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17頁至第318頁): ㈠原告前為高雄市議會第二屆議長,現為高雄市第七選區三民 選區之市議員
 ㈡被告曾於109 年9 月20日由民間團體於高雄市○○區○○○路00號 所成立之罷免原告總部開幕會中,在舞台上發表甲言論。 ㈢被告曾於109年12月1日於高雄地檢署外人行道上,向在場之 人發表乙言論(即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322、323 號刑事案 卷【下稱系爭刑案】法院勘驗發言逐字紀錄如本院卷第308 頁至第310 頁紅筆標註之內容。)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發表甲、乙言論,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 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 ,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 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 、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 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 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 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 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 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在109年9月20日於罷免原告之總部開幕會中,向 在場之人指稱原告「高雄縣議會議長的時候,她也是照拿 500萬」、「高雄市議長選舉的時候她也是拿500萬,可是我 們地方的檢察官竟然判她無罪」等甲言論,依其內容,實為 陳述「原告過去擔任改制前之高雄縣議員時,曾於高雄縣議 會議長選舉過程收賄500萬元,卻經檢調單位不予追訴」之 具體事實。
 ⒊另系爭刑案就被告於109年12月1日發表乙言論之經過,業經 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並經本院影印 附卷(見本院卷第305頁至第310頁),是觀被告向在場之人 說明案情時,先稱;「朱安雄議長…那是國民黨時代,那



因為所有議員包含民進黨國民黨全部都收受紅包500萬, 那我是三民區的公民,那三民區的公民我們當時看到新聞就 是,議長蔡見興拿了紅包,楊定國也拿了紅包…還有鄭新助 嘛…還有一個就是康裕成,所以我們感覺上這個是後來因為 檢察官的判定嘛,檢察官判定是給他緩起訴,就是把錢交回 來就緩起訴啦,這在全世界的議會,民主政治裡是沒有的事 情,紅包拿了就是貪汙了,但那件事情居然高雄市的檢察官 檢調單位竟然判緩起訴,不用坐牢,不用起訴,所以我這個 事情我永遠記在心上,那妳康裕成,你們黨團就一堆這樣的 嘛,所以我在品宏的這個演講裏頭有提到這個,她有收受高 雄市議會紅包的事情嘛,那就是報章雜誌媒體都有報阿,我 的印象就是這樣」(見本院卷第308頁至第309頁)、另稱「 就康裕成先生在1999年,他因為健保貪汙阿,那時候報章雜 誌開始報的時候是3,600萬,後來定案是1,600萬,被判刑在 2015年,判刑4年,這是事實阿,後來他們離婚了,但當時 他被起訴時,他們倆是夫妻阿,所以就是個特權嘛,你家在 貪汙,那你在高雄市議會也貪污」等語(見本院卷第309頁 ),則依前開內容之整體文義與脈絡,被告於發表附表一編 號1、2、3言論時,應是特意說明其曾因報章媒體之報導, 知悉朱安雄欲參選議長時,蔡見興、楊定國鄭新助及原告 等人均曾收受賄選紅包,惟檢察官竟因犯罪行為人繳回賄款 ,即以緩起訴方式偵結,有違其所認知之民主政治;復觀被 告於同一對話中(可見附表二編號㈢之部分),未再說明其 他原告本人涉嫌貪污之具體事實,即以原告前配偶亦曾有貪 污事實,再次指謫原告「你家在貪汙,那你在高雄市議會也 貪污」,則依此語意,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所稱「你在高雄 市議會也貪污」,仍是指原告曾因朱安雄欲選議會議長而收 取紅包之事,該等部分均仍是就原告過去一定之具體事態為 指謫,亦屬事實陳述。是被告後續辯稱乙言論是指原告104 年因詐領助理費被判刑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16頁至第317頁 ),並不可採。
 ⒋又觀被告於109年12月1日再陳稱「我們罷免的主題就是反萊 克多巴胺,反對你這個康裕成,沒有這個善盡為民監督的事 情,當然妳過去我會提到一點,但那記憶很久了20年了,所 以我也跟法官講…我的辯護律師也是法官,人家很清楚,他 說確實高雄縣真的有這種事情發生,這樣我就更增加我的信 心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09頁至第310頁),則依被告陳 明附表一編號4之內容脈絡,實為表明其雖依憑記憶發表乙 言論,但因其辯護人亦曾因法官身分而知悉有「這種事情( 依據文義應是指原告於朱安雄欲參選議長期間收賄)」發生



,故其信心有所增加,是依閱聽者之視角,被告發表附表一 編號4之言論,確有特意引用法律專業者之證實,強化其指 謫原告收賄情事並非空言之效果。被告縱於本件言詞辯論辯 稱:當時我的律師是告訴我說他有印象好像以前的議長的選 舉有被判刑,但是沒有提到原告的名字,所以不是作為佐證 (見本院卷第316頁),然被告既未在發表乙言論時,具體 說明其就律師所聽聞之內容,反用「增加其信心」等語,強 化其先前發表言論之可信性,自不能以被告事後之闡釋,脫 免該等言論可能須負之侵權行為責任。
 ⒌綜合上開說明,甲、乙言論均為事實陳述,此等言論具有可 證明性,縱被告就侵權行為辯稱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依據前 開判決要旨,應僅能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第509號之「真實抗辯(即事實陳述為真實或已盡 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該事實非涉於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而無主張刑法第311條 第3款即「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此針 對「意見表達」所設之阻卻違法事由餘地。
 ⒍原告確無因朱安雄欲參選議長而收賄並受緩起訴處分之事實 存在,又被告就其認知原告曾於朱安雄欲參選議長期間收賄 一事,故稱其是於某餐會場合聽聞友人轉述(見審訴卷第61 頁、本院卷第66頁),並有參酌任懷鳴轉載臺灣新聞報網 站,標題為「高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摘要 (下)」的網路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見審訴卷第61頁至第 63頁、本院卷第65頁),然被告亦坦認其與此名友人並不熟 識,且也未能提供其真實姓名(見本院卷第66頁),而查系 爭文章除於第四段記載:「嗣於91年12月27日本署由15位檢 察官指揮…持搜索票執行大規模搜索,其中在吳德美位於高 雄市○鎮區○○路00號住處,扣得現金350萬元…及高雄市議會 簽條一張(正面記載『林壽山陳漢昇張省吾黃石龍戴德銘、蔡見興、黃添財黃芳仁朱文慶楊敏郎』、『劉 少春、李榮宗簡金城曾長發吳林淑敏楊色玉許昆 源』、『康裕成、周玲玟、林宛容李昆澤』;反面記載『李喬 如、張清泉章玟琇蔡長根楊定國鄭新助』、『詹永龍林崑山江振陸高宗英』)…」等語,描述檢察官搜索扣 案之高雄市議會簽條正面記載原告姓名外,全文未再論及原 告,也未將原告列為收賄或繳回賄款之議員,有系爭文章全 文附卷可查(見本院卷21頁至第31頁),是依被告所提之證 據,於客觀尚不足認有相當理由,使人確信原告確曾於朱安 雄欲參選議長期間收受賄賂,實難認被告於發表甲、乙言論 前,就該等事實之查證,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尤其



被告發表甲、乙言論之場域環境,實已集結一定之群眾與媒 體,則針對原告過往是否確實曾因朱安雄參選議長收賄並遭 偵辦,既屬矚目社會司法事件,亦可透過網路於發表前再為 確認,更難認定被告已善盡其查證義務。
 ⒎再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 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未經相當之查證, 即在具有一定群眾及有媒體攝錄之場合公然發表甲、乙言論 ,縱令被告所述內容係出於推論或係轉述第三人之陳述,均 難謂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 之阻卻違法事由,是被告所發表之甲、乙言論,已足使原告 之個人社會評價遭到貶損,故原告主張其名譽權業因該等言 論受有侵害,當屬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就甲、乙言論,分別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150萬元,是否有據?
 ⒈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定有明文。而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 、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 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⒉本院審酌原告為政治人物,過往之廉潔程度及是否涉犯刑事 案件對其聲望實有重要影響,且被告發表甲、乙言論,已足 使社會大眾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另觀被告是於公開之罷免 總部開幕會中發表甲言論,且於被告因發表甲言論受偵查期 間,猶未為合理查證,再行發表乙言論,細觀被告就乙言論 ,亦未修正其可能具偏誤之主觀事實認知,反有強化其甲言 論可信性之實;佐以原告為碩士畢業畢業,現任高雄市議員 ,月薪約12萬元(見本院個資卷第3頁),被告為中國醫藥 學院畢業畢業,目前擔任醫師,自承其109年度之月平均收 入為6萬9,592元【計算式:83萬5,100元(被告自承其收入 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之總額)÷12=6萬9,592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見審訴卷第62頁、本院卷第66頁),再參兩造 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見本院個資卷第5頁 至第21頁),可見原告所得、財產分別為269萬餘元、2,289 萬餘元,被告所得、財產分別為10萬餘元、1,053萬餘元( 見本院個資卷第17頁至第20頁),是依兩造之身分、地位、 資力、原告受害程度等情狀,認原告就被告發表甲、乙言論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20萬元為允當,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原告得否請求被告不得再以媒體或以其他類似之方式,散布 足以損害原告之名譽、信用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音?  按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 項後段固有明文。至有無侵害之虞,應以法院言詞辯論時為 判斷時點。被告縱於109年9月20日、同年12月1日曾分別發 表甲、乙言論,但迄至本件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111年5月 19日,已逾1年有餘,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於109年12月1 日後,有何持續侵害原告名譽權或信用之行為,且日後有繼 續侵害之虞,則其主張有預為防止之必要,尚難採信。請求 被告不得利用公開站台、記者會、網路、報紙、雜誌、傳單 、電視、廣播等媒體,或以其他類似之方式,散布足以損害 原告之名譽、信用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音,則屬無據。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35萬元【計算式:15萬元(本院認定被告因 甲言論應給付給原告之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本院認定被 告因乙言論應給付給原告之精神慰撫金)=35萬元】,及自 變更追加聲明(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111年3月11 日,見本院卷第277頁)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 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 據,不予准許。另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編號 言論內容 1 …就是因為以前高雄市議會選舉…那因為所有議員包含民進黨國民黨全部都收受紅包500 萬…議長蔡見興拿了紅包,楊定國也拿了紅包…還有一個就是康裕成… 2 紅包拿了就是貪污了,但那件事情居然高雄市的檢察官檢調單位竟然判缓起訴,不用坐牢,不用起訴,所以我這個事情我永遠記在心上,那妳康裕成,你們黨團就一堆這樣的嘛,所以我在品宏的這個演講裏頭有提到這個,她有收受高雄市議會紅包的事情嘛,那就是報章雜誌媒體都有報啊,我的印象就是這樣… 3 …阿妳家在貪污,那妳在高雄市議會也貪污… 4 …是我聽到人家講的,但是法官…我的辯護律師也是法官,人家很清楚。他說確實高雄縣真的有這種事情發生,這樣我就更增加我的信心了




【附表二】
109 年12月1 日言論內容(逐字內容) (一)00時00分00秒至00時01分41秒因為偵查不公開(群眾:黃醫師加油!有你真好!),我要講的一件事情是…(畫面切換)我要感謝在場的所有人…我會繼續為大家發聲,請大家放心…(群眾鼓掌並稱:好我們先給黃醫師回家休息,有你真好,正義聲音!勇者無敵!正義聲音!勇者無敵!…)。 (二)00時01分41秒至00時04分34秒我們人民的聲音一定不會被埋沒,只要我們有理,只要我們是秉持著理性,我們講的話一定是大部分的人能接受的,人民是健忘的,可是人民常常很快就…反省了,他一下就反省了,我們再等著2018再度光臨,我們希望大家一定要秉持著原則,不要氣餒,一定要有信心,我們要活著一定要有健康,我們不相信邪惡的力量永遠戰勝我們這個正義之師啦,謝謝我們這個站長,感謝(群眾鼓掌:黃醫師加油!)。感謝感謝!謝謝,很多台北台中說要南下,我都說不要下來,我們高雄就很多人,所以我有特別約束我們自己啦,但還是很感謝這麼多人來支持我,真的感謝(群眾鼓掌:黃醫師加油!),大家平安回家啦吼,謝謝。感謝大家,但不曉得大家有什麼要問的,我現在可以講,但現在真的偵查不公開啦。我們已經非常認真在做了,但我們也是一直被打壓到現在,但是沒關係,言論自由假使被拿掉,台灣就是共產激進國家對不對,我講的對不對,台灣沒有言論自由那就是共產國家嘛,也是極權國家,現在已經是準共產國家,準極權國家了,我不相信台灣的良心都不行,他們都打壓我們自媒體,我最擔心是阿賢(音譯),阿賢是我們年輕的代表,可是我很擔心,因為我們江湖(音譯)、我們的品宏(音譯)都被提告訴了,那我是後面的,但我會鼓勵大家不要害怕,要勇往直前,對的事就是對的,對的不會變錯的,錯的不會變對的,對不對,謝謝。 (三)00時04分34秒至00時12分00秒(移動到人行道,群眾:黃醫師要不要講幾句)你們要問的問題,我可以談的啦…因為我也不想觸犯法律,(掌鏡人:來現在黃醫師出來了啦吼,那我們現在先請黃醫師跟我們講幾句)我本來以為,他會針對我在品宏成立罷康總部成立大會前面所講的那三句話,我本來以為他會講我人身攻擊啦,就是那三句話就是最刻薄、最奸詐,另外一句我忘記了,(掌鏡人提醒:最邪惡),對…最邪惡,我以為他告這個是毀壞名譽啦,他告我毀壞名譽,結果不是啦,幫我接一下,我兒子的電話,結果他是告我說,我誣告他其他的事情,這邊我不便講,就是因為以前高雄市議會選舉,朱安雄議長的時候,大家假使年紀夠大的話,大概20年了吧,朱安雄議長,他跑到大陸去了嘛,那是國民黨時代,那因為所有議員包含民進黨國民黨全部都收受紅包500 萬,那我是三民區的公民,那三民區的公民我們當時看到新聞就是,議長蔡見興拿了紅包,楊定國也拿了紅包,楊定國是陳其邁推薦的議員嘛吼,還有鄭新助嘛,在廣播電台很有名的鄭新助,還有一個就是康裕成,所以我們感覺上這個是後來因為檢察官的判定嘛,檢察官判定是給他緩起訴,就是把錢交回來就緩起訴啦,這在全世界的議會,民主政治裡是沒有的事情,紅包拿了就是貪污了,但那件事情居然高雄市的檢察官檢調單位竟然判緩起訴,不用坐牢,不用起訴,所以我這個事情我永遠記在心上,那妳康裕成,你們黨團就一堆這樣的嘛,所以我在品宏的這個演講裏頭有提到這個,她有收受高雄市議會紅包的事情嘛,那就是報章雜誌媒體都有報阿,我的印象就是這樣,我其實17年沒有在管政治了,我要不是台灣有出了一個救星,要不然我也不會管政治,我非常討厭政治,可是這個事情我永遠記得,那她的先生在1999年,就康裕成先生在1999年,他因為健保貪污阿,那時候報章雜誌開始報的時候是3600萬,後來定案是1600萬,被判刑在2015年,判刑4 年,這是事實阿,後來他們離婚了,但當時他被起訴時他們倆是夫妻阿,所以就是個特權嘛,阿你家在貪污,那你在高雄市議會也貪污,阿就是有人告訴我,我在舞台上沒有講清楚,另外一件事情我就沒有辦法在這邊跟你們講了。所以我根據他講的話,在那個橋段裡我講到一點點,沒有很清楚,但她就是認為我在侮辱她那個橋段,我只能講到這邊,阿那個橋段大家自己去看,因為我的行為、我的言語,在任何的Youtube 、Facebook都可以看到阿,我是坦蕩蕩的一個人,但目前為止還有人像我那麼認真在收集資料,講道理給人家聽的嗎,沒有嘛,所以比特王也好、江湖(音譯)也好,都跟我錄過專輯,都知道我的個性,我不喜歡亂講話,我是個醫生,我憤慨是你為什麼萊克多巴胺,我們全民公民,反萊豬聯盟的民間團體去跟你陳情你都不接受,市長不接受,黨團也不接受,然後消費者聯盟又一次的請願,我也代表發聲了,他也不願意接受阿,還是照常…高雄市是院轄市唯一沒有通過零檢出的院轄市,阿所以你讓我這個當醫生,以後看病的人會更多,我會高興嗎,所以我有感而發,我講真的,我有感而發,我講這個事情就是因為我們罷免的主題就是反萊克多巴胺,反對你這個康裕成,沒有這個善盡為民監督的事情,當然妳過去我會提到一點,但那記憶很久了20年了,所以我也跟法官講,我另外一件事情是我聽到人家講的,但是法官…我的辯護律師也是法官,人家很清楚,他說確實高雄縣真的有這種事情發生,這樣我就更增加我的信心了,就這樣子好不好。所以你們不用擔心,我假使被打敗了,我相信也沒有人願意再出聲音為大家講話,因為我不是政治人物,我也沒有什麼企圖,但是為了人民我都願意為國做這些事情,因為我看到一個人比我更偉大,我昨天在比特王…在28號在比特王我有講到,有個台北縣的縣議員唐慧琳,她真的就是為了國家,他最後得到胰臟癌第三期末,你想想看這樣的人都願意站出來了,那我黃義霖算什麼,所以我不會退出(群眾:黃醫師加油),所以你們不用擔心我會退出,雖然比特王很擔心我以後沒辦法錄,我只是不能錄這方面的事情,但任何公共議題我都願意錄,我也是被當時韓國瑜後援會所有公認最強的三個戰將之一,我就是不怕死阿,我現在64歲,我和韓國瑜同年次的,我有什麼好眷戀,我兒子很擔心我的安危,但我告訴你,人生能做一些有意義的事情何樂而不為,對不對,我看病有限阿,我的科別的關係阿,我是外科骨科,我的科別就只能看這些,我相信…(旁人:黃醫師拍謝…),好,車來了,我謝謝大家,有機會還是會為大家講話,謝謝,我告訴你,欺負我一個殘障的人士是不光榮阿,(上車),我兒子很辛苦啊,他很擔心…我們永遠有機會,因為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典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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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