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3號
聲請人即債 許銘仁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昌平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
83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南山人壽及三商美
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已繳納等值案款以保留保單,債務人另
繳回屬於清算財團之保險給付餘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
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
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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