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0號
聲請人即債 羅誠就
務人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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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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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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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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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俊宏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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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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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國票金股票52股(現值新台幣7
83元),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其中國票金股票52股(現值新台幣783元),金額太低
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另債務人原有國泰人壽保單,前
於110年10月7日保單借款33,864元、1,992元,嗣於110年10
月13日解約領回3,856元、8,298元解約金,合計共48,010元
,債務人已解繳等值金額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
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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