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
聲請人即債 柯正雄
務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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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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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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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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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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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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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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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鮑澤仁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倩如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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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李黃印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之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
清算程序之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變價。爰審酌本件清算
財團之財產為不動產,由管理人至111年6月8日止已以公開
拍賣方式變賣6次,惟因本件清算財團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
優先債權,不得再行變價,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債務人
,再參以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
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
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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