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張簡秀震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張簡秀晃
訴訟代理人 張簡光展
被 告 陳春吉
訴訟代理人 陳進宏
被 告 張簡火旺
張簡進賢
張簡進發
張簡進成
張簡水木
被告兼上5人
之共同訴訟
代理人 張簡榮助
被 告 郭兆琪
訴訟代理人 孫靜蓉 住○○市○○區○○里○○○路000號 00樓
饒憲玉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依附圖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111 年4 月14日高市地寮測字第11170273600 號函所附分割測量成果圖所示方法,分割如後:(一)1161部分面積約535.95平方公尺之土地由原告張簡秀震與被 告張簡秀晃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1/2。
(二)1161⑴部分面積約267.97平方公尺之土地由被告陳春吉、張 簡火旺、張簡進賢、張簡榮助、張簡進發、張簡進成、張簡 水木、郭兆琪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張簡秀晃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 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特約或分管協議,惟無 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春吉、張簡火旺、張簡進賢、張簡榮助、張簡進發 、張簡進成、張簡水木、郭兆琪則稱:同意原告之分割方 法等語。
(二)被告張簡秀晃經通知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三、本件爭點如下:系爭土地妥適方案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 有人之請求,命為分割之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 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應有部分比例則各如附表一所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 卷可憑。兩造間既未定有不分割之特約,系爭土地亦無因 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是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8 24條規定,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有共有關係之共有物,以消滅 共有關係為目的而予以分割之形成訴訟。至於裁判上如何 定分割之方法,法院則有自由裁量權,不受當事人主張之 拘束,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判決明揭其旨。亦 即法院應斟酌具體情形,如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 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當事人之意見等, 本於公平經濟原則,依民法第824條規定為適當之分配。 經查:系爭土地並無申請建築執照紀錄,並非建築基地所 需留設之法定空地,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9年7月22日高 市工務建字第10932334100號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23頁) ,故系爭土地非屬法定空地,足堪認定,而兩造均同意附 圖及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且無須找補。從而,本院參 酌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占有使用現況、位置、與道路聯絡情
形、土地格局之方整性、經濟效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與 公平,並考量共有人之意願,認附圖及附表二分割方案, 尚屬合理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情形決定適 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共有人起訴而有不同,判決結果實質 上亦無何者勝訴或敗訴之問題,各共有人均因系爭土地分割 而同受分割之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 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1 陳春吉 1/6 2 張簡火旺 1/42 3 張簡進賢 1/42 4 張簡榮助 1/42 5 張簡進發 1/42 6 張簡進成 1/42 7 張簡水木 1/42 8 郭兆琪 1/42 9 張簡秀晃 1/3 10 張簡秀震 1/3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原告分割方案1161 ⑴土地應有部分 1 陳春吉 1/2 2 張簡火旺 1/14 3 張簡進賢 1/14 4 張簡榮助 1/14 5 張簡進發 1/14 6 張簡進成 1/14 7 張簡水木 1/14 8 郭兆琪 1/14 原告分割方案1161土地應有部分 9 張簡秀晃 1/2 10 張簡秀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