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56號
KSDV,109,建,56,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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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張賜
訴訟代理人 李登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彗嵐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
人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核定第二審裁判費,另上訴人
上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併提出已簽章之
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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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