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正雄
送達代收人 周道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炯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3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