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208號
KSDM,111,金簡,208,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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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偵字第21059號、第25875號、111年度偵字第1792號
、第2155號、第3624號、第3658號、第6688號、第795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關於「台灣銀行」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銀行」。 ㈡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先拿取新臺幣〈下同〉300元後,即 陸續將其所有之…」、第7至8行補充為「…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第11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更正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詐欺取 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倒數第2 行補充「旋遭該集團 成員轉匯或提款一空」。
㈢附件附表編號2「詐騙方式」欄補充「…可下載「永安福特」a pp投資可獲利云云」、編號5「詐騙方式」欄補充「…可投資 www.bbow322.com網站獲利云云」、編號6「詐騙方式」欄補 充「…可使用Treat people with in美金投資平台獲利云云 」、「匯款時間」欄「12時許」更正為「12時48分許」、編 號7「詐騙方式」欄補充「…可以下注彩票,一定中獎云云」 。
㈣證據部分「並有被害人、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購買遊戲 點數明細、匯款單據」更正為「並有被害人吳文政提出之購 買遊戲點數明細、告訴人伍晨豪提出之交易成功翻拍畫面及 對話紀錄、何明儒提出之交易成功即時轉帳翻拍畫面及對話 紀錄、王偉娟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對話紀錄、廖純 玲提出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單及對話紀錄、許雅



伶提出之交易成功翻拍畫面及對話紀錄、呂國成提出之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蔡歆怡提出之存款交際明細查詢翻拍畫面 」,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 、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 不法抽象利益。查線上娛樂服務平台之虛擬儲值點數,並非 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 惟此虛擬點數既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無訛。
㈡次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 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 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 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 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 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 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 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 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 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 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 「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 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 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至行為人提供金融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 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 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 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 ㈢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係基於同一目的,陸續提供 其所有之本案行動電話門號、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 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之向他人詐取財物、 遊戲點數,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用,揆諸前揭裁定意旨, 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得利、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 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得利、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



犯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本案行動電 話門號、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幫助詐騙 集團成年人員詐騙被害人吳文政、告訴人伍晨豪何明儒王偉娟廖純玲、許雅伶呂國成蔡歆怡(下稱吳文政等 8人)之財物或遊戲點數,同時幫助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 得真正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結果,係以一行為犯幫助詐欺得 利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至聲請意旨認被 告本件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前開 說明,尚有未妥,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亦已依法 告知上開罪名,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被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法條審理之。另聲請意 旨雖認本案為2罪,犯意各別,然被告陳述係基於同一目的 交付本案行動電話門號、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資料,已如前述,另依聲請意旨犯罪事實所載及卷內證據, 不足證明被告有先交付本案行動電話門號後,另行起意交付 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是聲請意旨此部分 容有誤會。
 ㈣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 要件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 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其本案行動電話門號 、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行騙財 物,幫助詐欺集團詐得如附件所載之詐欺款項、遊戲點數、 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造成告訴人吳文政等8人財產 損失,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迄未賠償 告訴人吳文政等8人或致力彌補其造成之損害,所為實不可 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考量被告僅係提供犯罪 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得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 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兼衡告訴人吳文政等8人遭騙之款項 、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於本院審理中 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 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告訴人吳文政等8人詐得前揭款項



,然被告於偵訊中自承因交付本案行動電話門號有獲得300 元等語(本院卷第31頁),此外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所收取之金額超過300元,故認定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 得為300元,而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 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059號
110年度偵字第25875號
111年度偵字第1792號




111年度偵字第2155號
111年度偵字第3624號
111年度偵字第3658號
111年度偵字第6688號
111年度偵字第7953號
  被   告 陳冠廷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廷知悉詐欺集團常經由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帳 戶遂行詐欺犯行,藉此取得、掩飾及隱匿詐欺贓款,竟一併 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0日或11日晚 間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超商,將其所有之遠傳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灣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供該員 所屬之成年犯罪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 詐取財物。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門號、帳戶資料後,即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某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110年4月8日14時58分, 以系爭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申請GASH註冊會員,取得會 員編號PZ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GASH會員帳戶),並以通 訊軟體LINE暱稱「佳玲」與被害人吳文政聊天,雙方相約按 摩,「佳玲」遂稱:需以需購買遊戲點數來確認身分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年4月16日13時41分許 ,購買GASH點數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將上開GASH點數 之序號與密碼告知予「佳玲」,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等點 數後,旋將點數儲值至由系爭門號所註冊之系爭GASH會員帳 戶;(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 人佯稱附表所示之內容,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將附表 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被告上開台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嗣經被害人、附表所示之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伍晨豪何明儒、王 偉娟、廖純玲、許雅伶呂國成蔡歆怡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冠廷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將其所有之系爭門號、上 開台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 行,辯稱:我要在網路上辦理貸款,對方跟我說要我提供帳 戶跟門號給他,對方說提供門號、帳戶是公司規定,我每個 月要還他們貸款的錢,就匯到這個帳戶由他們提領云云。經 查:
(一)被害人吳文政於上開時間受騙而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卡,其 中之遊戲點數卡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號;告訴人伍晨豪何明儒王偉娟廖純玲、許雅伶呂國成蔡歆怡遭上開 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因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台灣銀行帳戶、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綦 詳,並有被害人、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購買遊戲點數明 細、匯款單據、被告之台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 歷史交易明細表及樂點公司會員帳戶資料明細及交易查詢明 細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系爭門號、台灣銀行帳戶、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確遭詐欺集團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用無訛 。
(二)被告雖以辦理貸款辯解,然無法提出辦理貸款之相關資料以 實其說,是被告上開所辯貸款乙事是否為真,並非無疑。又 縱認被告辯稱貸款乙事為真,然依被告供述僅需配合提供門 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即可辦理貸款,然被告非無智識之人 ,見此異常狀況,竟未詳加求證,亦無簽署相關貸款文件, 反而將攸關個人權益之門號、銀行帳戶等資料,貿然交付予 不知真實姓名、年籍之陌生人,顯非合理。況被告於偵查中 表示有詢問過對方是否會將門號做違法使用等情,益徵被告 顯係抱持縱使犯罪結果之發生,仍不違其本意之心態,執此 ,被告主觀上顯有容任他人任意使用或利用其金融帳戶作為 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詐欺 取財工具之不確定故意,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
(三)再者,現今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帳戶,如非涉及金融犯 罪(如詐欺)涉訟、或身分不明,僅需具備身分證明資料均 得自行申設,亦無殊特條件限制,被告申辦系爭門號、上開 台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自應知悉,故需他人門號 、帳戶,顯見係為隱匿不法;且取得他人金融機構特定帳戶 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項,是以 將自己所申辦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 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之使用,自外於自己得支配之範



疇;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金融卡、密碼具高度專 屬性,近來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 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 報導,被告竟毫無警覺,仍率爾提供門號、帳戶供非法集團 使用,足見被告係於已知門號、帳戶將作為非法工具之情形 下,其亦不干涉,可見其有容任詐欺集團某成員使用上開門 號、帳戶之不確定故意無訛。綜上所述,被告上揭所辯,洵 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 一、(二)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嫌論處被告上開2犯 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俊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1 伍晨豪 110年3月底 詐騙集團以交友軟體圈圈暱稱「yuting」、通訊軟體line「靖靖」與伍晨豪聯繫,並佯稱:可投資鑫發oltp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伍晨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2日14時3分許 被告之台灣銀行帳戶 3萬8,800元 2 何明儒 110年6月2日起 詐騙集團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陳慧萍」與何明儒聯繫,並佯稱:可下載「永安福特」app投資云云,致何明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2日12時50分許 同上 10萬元 3 王偉娟 110年某月 詐騙集團以交友軟體sweetping暱稱「陳舒楓」與王偉娟聯繫,並佯稱:可在投資平台玩遊戲賺錢云云,致王偉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3日12時49分許 同上 10萬元 4 廖純玲 110年6月初起 詐騙集團以臉書暱稱「張逸」、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和遠方」與廖純玲聯繫,並佯稱:取得澳門大樂透的獎金,先需匯款云云,致廖純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4日11時19分許 同上 110萬元 5 許雅伶 110年6月8日起 詐騙集團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等待」、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家銘」與許雅伶聯繫,並佯稱:可投資www.bbow322.com網站投資云云,致許雅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3日10時38分許 同上 5萬元 6 呂國成 110年4月中旬起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國強」與呂國成聯繫,並佯稱:可使用Treat people with in美金投資平台云云,致呂國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9日12時許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萬1,500元 7 蔡歆怡 110年7月5日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歆怡聯繫,並佯稱:其於香港彩票公司上班,可以下注彩票云云,致蔡歆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4日11時16分許 被告之台灣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7月14日11時16分許 同上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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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