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77號
KSDM,111,訴,277,2022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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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杰



選任辯護人 楊宜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3
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華杰被訴恐嚇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華杰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 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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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