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叢澤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叢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叢澤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 度軍訴字第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