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許雅伶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 年度金簡字第208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