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54號
KSDM,111,審訴,254,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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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川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川賢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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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