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47號
KSDM,111,審訴,247,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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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傳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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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