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344號
KSDM,111,審易,344,202206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誠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4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家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家誠於本院審理時 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27、35、37頁)。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未能以和平理性之方 式解決紛爭,竟於網頁張貼貶抑被告名譽之文字,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本 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742號
  被   告 李家誠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家誠因不滿其所管理的Facebook社團遭人檢舉,竟基於誹 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1日,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以暱稱「家誠」之帳號登入Facebook,於其個人頁面公 開發表如附表所示等不實內容之文章,以此方式指摘、傳述 足以貶損劉貴華名譽之事。
二、案經劉貴華告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家誠固坦承發表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惟矢口否 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伊社團被檢舉有收到通知,說 是劉XX檢舉的,伊沒有證據證明是嘉義劉小姐檢舉伊,但伊 指的對象是「嘉義劉小姐」,不是劉貴華云云。然查,上開 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劉貴華於偵訊時證述甚詳,且 被告文章中提及「他先生徐谷星」、「他兒子徐睿誠」,有



被告文章擷取照片數張在卷可佐,顯可特定被告指述對象為 告訴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鄧友婷
附表
這2-3天被檢舉的 8/20先封鎖徐 他先生徐谷星 後續繼續有人檢舉 再次清查到他兒子的帳號徐睿誠封鎖踢除 後至今沒有人再檢學 事情就那麼多的巧合嗎 沒有人檢舉了 那用腳想也知道 是誰互相傷害鳥友 鳥市已經跌到谷底了 他們還要繼續傷害大家 這些事情要從去年開始說起 大高雄鸚鵡交流活動區社團 每個節日我跟管理員會一同辦活動 我從不強制任何鳥友或店家 一定要費助獎品或收任何費用金錢 鳥友店家都是友情費助下 讓各位鳥友能抽到獎品 中獎的鳥友在高雄能自取 在外縣市的我們用寄的 我從未跟鳥友收取任何運費 都是我自己自掏腰包 如果是獎品有些是從贊助的店家廠商哪裡寄出 有沒有收運費我就不曉得 我也不會去過問 每一位贊助的鳥友店家廠商 活動結束後 我都會依照獎品大小價值來幫賛助廠商打廣告 一次會有2-3位贊助廠商輪流 幫他們的店家名稱廣告三天 但這位嘉義的劉小姐 看到我po文幫第一波傳(人家贊助的是高價位商品) 當然是排第一波宣傳打廣告裡面沒有她 她馬上就私訊我 怎麼沒有她呢 #嘉義姓劉的說這樣我贊助的不就是白贊助了 當下我真的很不爽不爽不爽 我回她說妳是很急嗎 妳是第一次贊助的嗎 你不懂規則嗎 妳是排在第二波的 後來她就沒有理我 可能見笑轉生氣 從哪事件開始後我們就不在辦抽獎活動 #從此我也不鳥她我刪好友他老公的也刪好友 因為你眼中只有利益關係 不會是什麼好咖 從此之後就一直搞小動作 檢舉社團鳥友搞到這次比較嚴重 另外一個鸚鵡寵物公園被封鎖 我留給妳一條路 沒有封鎖姓徐的 反過來又開始檢舉 #我也會繼續好好照顧妳的生意 最近好幾個社團都陸續也被關閉 我不知道是不是妳所賜的恩賜 讓鳥友在鳥市不好的情況不能生存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