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64號
KSDM,111,單禁沒,164,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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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昌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貳柒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昌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執行 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5月20日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 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 第1618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度毒偵字第16182號)為行 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 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6月24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648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 第3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 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 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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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