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3號
KSDM,111,單禁沒,133,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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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慶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慶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 ,一經起訴、自訴或上訴者,該審級法院即發生訴訟繫屬關 係,除經上級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而發回更審之情形外 ,每一審級法院僅得為一次之終局判決,一經判決,該判決 法院即應受其拘束,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再為另一 重複判決;而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 立性之法律效果,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違禁物 倘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22時5分許為警扣得之白色 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固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615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466號卷第1 0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然上開扣案毒品業 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585號判決諭知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 刑並將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在卷 可參。是以,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既 經有管轄權之法院於實體判決諭知沒收銷燬確定,聲請人復 就同一違禁物重複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一事 不再理之原則相悖。從而,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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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