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1號
KSDM,111,單禁沒,121,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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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品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品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 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 載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後段)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 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0、3 6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 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俱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所示),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194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0號卷第81至85頁) 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 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1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 1個 檢驗前淨重0.091公克、檢驗後淨重0.080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2 殘渣袋 1個 毛重0.972公克 3 殘渣袋 1個 毛重0.764公克 4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 1個 檢驗前淨重0.194公克、檢驗後淨重0.182公克 5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 1個 檢驗前淨重0.109公克、檢驗後淨重0.096公克 6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 1個 檢驗前淨重1.303公克、檢驗後淨重1.291公克 7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 1個 檢驗前淨重0.145公克、檢驗後淨重0.135公克 8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 1個 檢驗前淨重0.010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9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 1個 檢驗前淨重0.239公克、檢驗後淨重0.22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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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