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軍
選任辯護人 張志堅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83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朝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朝軍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 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