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54號
KSDM,110,訴,554,2022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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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晋誠



黃品壹


陳建邑




林晨煜




陳招仁


游宗翰




楊廣


陳冠維


林洋民



黃凱揚


葉家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111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12頁第13行關於「如事實欄一、五」均應更正為「如事實欄二、五」。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12頁第13行關於 「如事實欄一、五」部分,經查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 應更正為「如事實欄二、五」。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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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