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40號
KSDM,110,易,140,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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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3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崇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伍仟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王崇憲前為裕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裕群公司)之漁業 部經理,負責外籍漁工案件開發及收取外籍漁工每月繳納包 含人力仲介服務費、代扣借貸還款、醫療體檢、機票、居留 證代辦等費用繳回給裕群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王崇憲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3月間至107年9月15日止,在不詳地點接續將其因上開業 務收取,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費用共計新臺幣(下 同)155,002元,未交付裕群公司入帳,而侵占入己。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王崇憲固坦承受僱於裕群公司,且有為裕群公司收 取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款項,而未交還之事實,惟仍矢 口否認犯行,並辯稱:我收取該等款項後,即在漁港不慎遺 失,並沒有侵占入己。我遺失後並沒有去報案,但後來公司 催帳的時候,我有告訴公司等語。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案發當時 受僱於裕群公司,並有為裕群公司收取附表編號1至18所示 之款項,且未交還裕群公司等情,核與證人即裕群公司員工 郭錦雯翁尚霞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於裕群公司擔任漁業部經 理,負責開發案件及收取費用,但未將本案收取之款項繳回 公司之情節,及證人劉順隆吳勝崑、陳數秋、何進國、陳 郭素娥曾振賢李瑞吉田榮利於警詢中證述均有按期支 付費用之情節,均屬相符,並有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外籍移 工之勞動部函文、外國人聘僱許可名冊、護照、居留證等相 關文件,及告訴人裕群公司所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漁工明細表、漁工欠費明細表、外勞應收帳款明細檔、記帳 日誌、請款單在卷可稽,是應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辯解,惟其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是在漁港遺 失公司的款項,金額大約8、9萬元。因為我沒有帶皮夾或包 包的習慣,所以沒有用任何東西包裝,只用橡皮筋捆住現金 就放到褲子後方口袋等語,不僅所稱遺失之金額與其坦承已 收取之金額(155,002元)不符,且其未將金額達8、9萬元 之現金(縱使全數為千元鈔,亦至少有8、90張紙鈔)存放 於皮包、皮夾或紙袋、信封等物內,而直接放置在外褲後方 口袋之行徑,亦顯然與常理有違。再者,被告辯稱其收取之 公司款項不慎遺失,但其當下或事後全然未有報案或主動回 報公司之動作,直到公司向其催帳時,方稱遺失云云,實與 一般人之處理方式有異,益徵被告辯稱上開款項係遺失等語 ,顯係避重就輕、卸責之詞,而不可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於107年3月間至107年9月15日止,負責為裕 群公司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18之款項後,即將之置於自己之 實力支配下,而未按時繳回,且於裕群公司向其催帳,甚至 提告時,亦均以遺失為由搪塞,而未有返還裕群公司之意, 足認被告於上開時間收取該等款項時,不僅客觀上有將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侵占入己之行為,主觀上亦有侵占業務上所持 有之物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應適用之法律
  被告於案發當時受僱於裕群公司,擔任漁業部經理,負責案 件開發及收取相關費用,其就收取附表編號1至18所示費用 部分,自屬從事業務之人。而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項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 惟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係將罰金刑由3千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提高為30倍 ,即9萬元),修改為9萬元以下罰金,而僅將上開條文修正 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 ,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對於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 款項,係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同一業務機會、模 式而侵占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可認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妥適。
四、量刑之理由
  爰審酌被告受僱於裕群公司,負責外籍漁工案件開發及收取 相關費用之業務,不思忠於職守,反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 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且金額多達155,002元,目前仍未返還 ,可見其所為不僅已在客觀上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亦顯現



其主觀上之守法意識薄弱,而確值非難。再參以被告犯後始 終均飾詞逃避刑責,未有誠實面對自身犯行之心,且其雖於 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裕群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110年11月2 4日之調解筆錄1份存卷可參,但迄今完全未履行調解之條件 ,可見其亦無盡力彌補損害之誠意,態度不能謂為良好。末 考量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年僅24歲,且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堪認其尚非素行不佳之人 ,因一時貪念而觸法,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 工作、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載之 刑,以示刑法規範之有效及妥當,並給予被告與其罪責相符 之刑罰。
五、沒收之說明
  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155,002元,為其犯罪所得,且迄今 均尚未返還裕群公司,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則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之。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9至26所示款項部分,亦有業 務侵占之犯行,並引用證人即裕群公司員工郭錦雯翁尚霞 於偵查中證述、告訴人裕群公司所提出之漁工明細表,及外 籍漁工之相關資料為佐。惟證人郭錦雯翁尚霞雖有證述被 告未將收取之費用繳回公司,但就具體項目、金額,均係根 據告訴人裕群公司所提出之漁工明細表。而該漁工明細表係 告訴人裕群公司單方面所整理、製作,且非正式之單據或會 計文書,性質上實等同於告訴人之指訴。又勞動部函文、外 國人聘僱許可名冊、護照、居留證等外籍漁工之相關資料, 僅得證明確有該等外籍漁工存在,而無從證明被告有收取附 表編號19至26所示款項,是於被告否認有收取附表編號19至 26所示款項之前提下,尚難僅依上開證據認定被告就該等部 分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業務侵占犯行。又公訴人雖於本院審 理中聲請傳喚證人賴雅慧蔡文山到庭作證,惟證人賴雅慧 證稱:金春財號及穩順滿66號實際的老闆都是陳信夫,錢都 是陳信夫支付給被告,我只是在旁邊看到,詳細金額我忘記 了等語;證人蔡文山則證稱:我只是掛名金春財號的船東, 實際的老闆是陳信夫。我並沒有在管船的事情,費用的事要 問陳信夫才知道等語,可見證人賴雅慧蔡文山均非有實際 交付費用予被告之人,且就相關費用之細節亦不清楚,而不 足以作為認定被告此部分有罪之證據。至證人陳信夫經本院 傳、拘均未到,且已因另案遭通緝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 票及陳信夫之通緝簡表各1份存卷可參,顯無從予以調查。



從而,本案依檢察官之舉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就附表編號 19至26所示部分,亦涉有業務侵占犯行,其間實容有合理之 懷疑。惟因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此部分之犯嫌,與被告前揭經 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柏峻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外籍移工 工作所屬 雇主 入境或承接日 應收費用項目 侵占數額 小計 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下同】1) 阿米 東元吉2號 吳勝崑 106年10月24日 107年6月服務費 1,500元 4,5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500元 2(2) 黑端 東元吉2號 吳勝崑 106年11月7日 107年6月服務費 1,500元 4,5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500元 3(3) 金曼 清豐財2號 陳數秋 106年11月14日 107年6月服務費 1,800元 13,149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800元 代扣借貸還款 7,749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800元 4(4) 魯拉力 順東鎰10號 吳陳寶汝 107年4月16日 107年5月服務費 1,500元 6,75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750元 5(5) 瓦斯諾 金隆發2號 何進國 107年4月12日 機票費 14,750元 15,000元 107年6月1日至4日 250元 6 (10) 巴克森 泰順財1號 王萬吉 106年12月1日 107年6月服務費 1,500元 12,21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3月29日體檢醫療費 4,770元 107年4月12日體檢醫療費 2,19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750元 7 (11) 艾瑞 泰順財2號 王萬吉 106年12月1日 107年3月服務費 1,500元 7,000元 107年4月1日至2日服務費 100元 泰滿財號 107年4月3日 107年4月3日至30日服務費 1,400元 107年5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7月1日至20日服務費 1,000元 8 (12) 馬力克 鴻連發號 王萬吉 107年1月16日 補便 400元 6,05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7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7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750元 9 (13) 凱倫 福滿興18號 王萬吉 107年5月1日 107年5月服務費 900元 10,290元 107年6月1日至11日服務費 330元 見發168號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至30日服務費 570元 107年7月1日至13日服務費 390元 機票費 8,100元 10 (14) 約翰 順晉漁3號 劉順隆 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7日至31日服務費 283元 3,533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500元 居留證展延代辦費 1,0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750元 11 (15) 艾柏 順晉漁3號 劉順隆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至31日服務費 1,260元 18,660元 107年6月1日至26日服務費 1,560元 體檢費 2,400元 居留證代辦費 3,000元 107年6月4日至6月25日膳宿費 4,400元 金隆發2號 107年6月27日 107年6月27日至30日服務費 24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800元 居留證代辦費 1,000元 107年7月3日至23日膳宿費 3,000元 12 (16) 戴亞 順晉漁3號 劉順隆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至31日服務費 1,260元 13,46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800元 居留證代辦費 3,000元 體檢費 2,400元 107年7月8日至23日膳宿費 3,200元 13 (21) 秧豆 新慶福6號 曾振賢 106年10月24日 107年6月服務費 1,800元 6,3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900元 14 (22) 魯迪 瑞豐18號 李瑞吉 107年3月21日 107年5月服務費 1,800元 3,60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800元 15 (23) 莫哈 瑞豐18號 李瑞吉 107年3月21日 107年5月服務費 1,800元 3,60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800元 16 (24) 瓦努椗 福滿春2號 王萬吉 107年7月15日 107年7月15日至31日服務費 900元 8,100元 居留證代辦費 3,000元 體檢費 2,4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800元 17 (25) 阮文強 金滿漁1號 田榮利 107年7月17日 107年7月17日至31日服務費 900元 8,600元 體檢費 2,000元 居留證代辦費 3,0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900元 18 (26) 黎氏秋 看護工 陳郭素娥 107年4月1日 107年4月服務費 1,800元 9,700元 107年5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800元 意外險 700元 19(6) 漢第 金春財號 蔡文山 107年3月15日 107年4月服務費 1,500元 5,650元 107年5月服務費 1,500元 107年6月1日至13日服務費 700元 勝發春號 107年6月14日 107年6月14日至30日服務費 8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150元 20(7) 高文德 金春財號 蔡文山 107年1月9日 107年4月服務費 1,700元 8,500元 107年5月服務費 1,70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7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7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700元 21(8) 瓦那弟 金春財號 蔡文山 107年5月2日 107年5月2日至11日服務費 600元 14,040元 大發興號 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12日至31日服務費 1,74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800元 體檢費 2,400元 居留證代辦費 3,0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900元 22(9) 木希達 金春財號 蔡文山 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至22日服務費 270元 3,690元 新良億2號 107年5月23日 107年5月23日至31日服務費 27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9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9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9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450元 23 (17) 亞地 穩順滿66號 賴雅慧 106年8月28日 106年8月28日至31日服務費 240元 13,380元 106年9月服務費 1,800元 106年10月服務費 1,800元 106年11月服務費 1,800元 106年12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1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2月1日服務費 60元 金春財號 蔡文山 107年2月2日 107年2月2日至2月28日服務費 1,740元 107年3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4月1日至9日服務費 540元 24 (18) RONI 永豐36號 游連明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至31日服務費 450元 5,525元 107年6月服務費 9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900元 居留證代辦費 2,0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85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425元 25 (19) 阮俊英 永豐36號 游連明 107年5月13日 107年5月14日至31日服務費 1,140元 12,440元 107年6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7月服務費 1,800元 體檢費 2,000元 居留證代辦費 3,000元 107年8月服務費 1,8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900元 26 (20) 那沙 永豐36號 游連明 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至31日服務費 720元 2,620元 居留證展延代辦費 1,000元 107年9月1日至15日服務費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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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