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涂毓傑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
被 告 陳宗勇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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