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129號
KSHV,111,勞上易,129,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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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陳星宇律師
被上訴人 陳正欽
林景崧
陳仕中
陳能泳

傅國賢
朱耀堂
陳德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4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審判決記 載。上訴人另辯稱:㈠上訴人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施行後,除依勞基法規定發給被上訴人薪資、加班費外,針 對被上訴人輪值大、小夜班,仍繼續額外發給夜點費(下稱 系爭夜點費),可見系爭夜點費性質應屬恩惠性及勉勵性給 付,非勞務之對價。且依上訴人77年10月5日(77)油人000 00000號函(下稱系爭77年10月5日函文),亦可看出上訴人 輪班人員之福利與津貼制度係分別制定,是系爭夜點費應確



屬夜間輪班人員可享之福利制度,而非工資。㈡兩造在勞動 契約成立時採單一薪點制度,此為被上訴人所知悉,自不得 在計算退休金時主張計入系爭夜點費。況晝夜輪班工作為勞 基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工作型態,被上訴人亦不可能因上 訴人未給付系爭夜點費而拒服勞務,可見此項給付純係為體 念輪值夜班者之辛勞所為恩惠性給予等語。
三、經查,本院關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領取之系爭夜點費是否屬 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 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 用原審判決之記載。上訴人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㈠依系爭77年10月5日函文記載:「主旨:請配合公司研擬輪班 福利及津貼之需要,就貴單位工作人員輪班情況研擬有關資 料報公司參考彙辦。. . .說明二、輪班津貼未報大部核定 前,輪值人員依輪班時間核發夜點費...」等語(見原審卷 第39頁),雖可認上訴人將輪班津貼與夜點費分開制定。惟 依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就工資所為定義,只須符合勞工因工 作而獲得之報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因兩造在成立勞動契約時,均已知悉工作型態為三班制固 定輪班,並認知實際輪值大、小夜班者即可領取系爭夜點費 ,可見此項給付就上訴人而言,係明確認知在被上訴人提供 大、小夜班之勞務時,即有給付義務,而被上訴人亦認知其 若輪值大、小夜班,即可領取此項給付,故雙方就此應已有 共識及合意,並具備在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勞務對價」及 「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而屬工資之一環,故尚難以上訴人 將輪班津貼與夜點費分開制定,抑或上訴人係在薪資、加班 費外,額外發給系爭夜點費之事實,遽認系爭夜點費屬恩惠 性給付。
 ㈡次查,單一薪點制之目的在於確保勞工可獲得工資之計算基 準,惟並未排除其他依法令可獲得工資規定之適用,尚不得 因上訴人係依單一薪點制發放被上訴人薪資,逕認系爭夜點 費不得入平均工資。另晝夜輪班工作雖為勞基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之合法工作型態,然此僅為就特殊需求之工作形態所 為規定,上訴人給付勞工各種款項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仍 應實質審核其內容,尚不能僅以輪值大、小夜班屬勞基法第 34條所定合法工作型態,即反推論系爭夜點費非屬工資。是 上訴人以晝夜輪班工作原為勞基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工作 型態,且兩造在勞動契約成立時採單一薪點制度,故系爭夜 點費非屬工資,不得計入退休金云云,亦非可採。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89年9月2 5日廢止)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1條,及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 等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各編號「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各編號「利息起算 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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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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