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追加原告 鄭瓊瑛(Cheng,Hsiung-Ying) 蔡雅麗 蔡雅慧(Tsai,Ya-Lee) 蔡純(Tsai Churn) 蔡志恒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蔡淑霞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三點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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