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4號
KSHV,109,重上,24,2022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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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追加原告 鄭瓊瑛(Cheng,Hsiung-Ying)



蔡雅麗
蔡雅慧Tsai,Ya-Lee



蔡純(Tsai Churn)



蔡志恒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蔡淑霞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三點在本院
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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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