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73號
KSHM,111,聲,673,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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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正勝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正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正勝(下稱受刑人)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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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