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1號
KSHM,110,重附民,1,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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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宜澧
張恩瑋

陳林美鳳
呂學文
張雁飛
陳稚雯
呂宗彥
陳稚平
張茵涵

魏珊珊
徐秉均
莊金池 已歿
林子育
張麗羡
江菽葶
龔佳姿
呂伶美
謝宗遠
薛晴心
朱淑絹
沈家鳳
昱翔

胡雅慧
陳美莉
蘇文彬
陳雅馨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林佳鈴(原名陳林佳鈴

江月
丁鈺美
丁燕仟
紀明正
陳柔蓁
林明燕
陳雪梅
陳嘉慧
吳靜瑜

張瓈文
賴正浩
陳福仁

涂瑞津

蔡東
吳涵羚

蔡亞臻
蔡家欣
陳和正

廖淑修

温秋月
林瑞永
陳維興

黃碧雲
陳文思
陳英
何陳秀川
顏金枝
施敏彗

陳秀婉

劉光
陳秀瑩
顏浩道
許妙椿
毛映壹
陳曉嬿

江翠微
黃于真

余枚真
林慧玫
葉瓊媚
鄭國
鍾孝偉
鄭羽宴

凃李金
陳兆
徐玲莞
洪瑞嶸
洪莨傑
陳煒明
陳怡均

劉祐彬
洪信介


莊昭燕

胡哲銘

莊季妍(原名莊菀婷)


洪秀月

王彩滿
劉瓊南
胡惠茹
黃雪鳳
郭豐年
李坤
胡芳瑜
王進福
曾清波
曾信元
黃彬書

宏標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宗德,住臺中 市○○區○○路○段000號11A3)
歐晉仁


盧子琳
許雅華


許菊蓮
吳于姍


洪秋碧
林吳秀菊
林昭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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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玉泉
邱俊豪

凃秀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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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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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

盧林月嬌
盧雪株



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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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研臻
吳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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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欽

胡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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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茂

廖石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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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珠
王碧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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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雯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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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郎

陳立翰
陳玉琴
翁玉美
廖月綢
張永昌
李淑貞
秀玉
蘇洵玄

陳蔡金治

廖今每

陳賢瓊
蔡紫雅
廖慧

蔡鑫旺
原 告 兼
上述除徐秉
均以外其餘
原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兼
上述全部原
告共同
代收人 許晏慈

被 告 陳宣銘
王川溢
黃智瑋

柯傳鏢
張家祥
朱明德
黃冠榜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 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上述規定所稱「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是指個人私權因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直接 受侵害者而言,因此,若非因犯罪事實致其個人私權直接受 侵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所提起之訴即不合法。又銀行 法第125條對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規定者處以刑罰,目的是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 業務須經許可之制度,藉此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 秩序。至於存款人(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 之目的,其縱使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 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本件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黃智瑋柯傳鏢、張家祥、朱明 德、黃冠榜等人被訴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



柯傳鏢無罪,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黃智瑋朱明德4人 ,則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予以論罪科刑,此有本院109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 號刑事判決可以證明(被告張家祥另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 被告黃冠榜則經一審通緝而未判決,然上述2人仍經原告主 張其等與陳宣銘王川溢黃智瑋朱明德為共同侵權行為 人)。從而,關於被告柯傳鏢部分,依據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關 於其餘被告部分,該等被告之犯罪行為,所侵害者乃是國家 法益,原告縱有損害發生,亦是屬於間接被害人,依據前述 說明,原告無從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 ,就其餘被告部分,本件原告之訴則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又原告就全部被告所為之假執行聲請,也因沒有依附的對象 ,應一併予以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雖遭駁回,但仍 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不受附帶民事訴訟遭駁回 的影響,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超過新臺幣150萬元不得上訴。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關於柯傳鏢部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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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標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