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513號
KSHM,110,上易,513,202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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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麗蘭




輔 佐 人 呂炎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13號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2款、第384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麗蘭(下稱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之案件(第 一審、第二審均為有罪之判決),依前開法律規定,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於111年5月27日以書狀(111年5月30 日收文)向本院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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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