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黃哲芳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李宜靜律師被上訴人 黃洪智美 黃哲慧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立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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