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許筱莉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 蘇泓達律師被上訴人 方鳳如 鄭淑瀞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