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86號
TNHM,111,聲,486,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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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C000-A110174(A女)女
訴訟參與人
之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被 告 卓天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涉犯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650號)
,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女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屬於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8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檢察官表示同意, 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沒有意見,有其等陳報狀可參,考量聲請 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 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且查無其他 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 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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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