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68號
TNHM,111,聲,468,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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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東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東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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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