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秀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秀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 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 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3年4月8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