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111年度,466號
TNHM,111,抗,466,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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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66號
抗 告 人
即自訴人 許木榮
自訴代理人 蔡文魁律師
被 告 郭競澤
呂英吉
顏仙岑
蕭雄珉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1年5月5日裁定(110年度自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㈠抗告狀所載。
二、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抗告人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楊龍江亡由繼任接 任」等語,然觀之原裁定即附件㈡被告欄所載,並無楊龍江 此人,顯見抗告人非對原裁定之當事人為抗告,本件抗告即 屬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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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