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修誌
陳金會
郭惠慈
張木生
張明珠
黃俊璋
李景傳
陳國麟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張嘉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
重附民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被上訴人及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均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將原判決關 於被上訴人部分撤銷,改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 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經核結論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