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89號
TCHV,111,聲,89,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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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宮銘(原名張言禎)
代 理 人 羅閎逸律師(法扶律師)
吳佩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游速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
上字第4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1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行準備程序時,因法官所 述部分內容未記載於開庭筆錄上,聲請人為瞭解法官當庭闡 述之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 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 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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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