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世勇
相 對 人 林正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正皓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1
年度上字第29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 明文。查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證(本院卷19 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應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提 起本件上訴,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 訴之結果,不得謂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